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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109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彭小成与郑州市百姓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小成,郑州市百姓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1093号原告彭小成。被告郑州市百姓建材有限公司,具体情况不详。本院受理原告彭小成与被告郑州市百姓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小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彭小成负担。审 判 长 李 杰人民陪审员 李 艾人民陪审员 于桂枝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杨润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