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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茂化法民二初字第309号

(2013)茂化法民二初字第309号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4-04-29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黄某,黄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化法民二初字第309号原告黄某。委托代理人陈某,律师。被告黄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黄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黄某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中,原告黄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判员 林 萍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车海飞该文书仅限网上公开使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