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化法民二初字第309号原告黄某。委托代理人陈某,律师。被告黄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黄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黄某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中,原告黄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判员 林 萍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车海飞该文书仅限网上公开使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