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237号原告支香兰,女,197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天津市静海县。委托代理人郭国良,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静,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阳市顺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昌大道中段路南(中石化加油站东侧)。组织机构代码:67537279-3。法定代表人李俊霞,经理。被告尹永文,男,197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支香兰诉被告安阳市顺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尹永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支香兰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安阳市顺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库存待销的东风牌多用途乘用车30辆及被告尹永文所有的位于安阳市文峰区南关街道办事处后禾稍庄砖木结构房产两套共计152.94平方米(房权证号:安阳市文峰区字第私1131016262号),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支香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安阳市顺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库存待销的东风牌多用途乘用车30辆;查封期间,允许被告安阳市顺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正常销售,但应在销售后三日内将销售款汇入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账户,不允许抵押、隐匿、转移;
二、查封被告尹永文所有的位于安阳市文峰区南关街道办事处后禾稍庄砖木结构房产两套共计152.94平方米(房权证号:安阳市文峰区字第私1131016262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郝兴军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任建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