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万民初字第1407号原告于芳,女,1964年8月31日出生,住太原市。被告杨拴牛,男,1974年11月10日出生,住山西省娄烦县。被告温长成,男,年龄,住山西省娄烦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烦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娄烦县。法定代表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于芳与被告杨拴牛、温长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芳于2013年10月10日以没有完成治疗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芳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于芳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彩君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谷苗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