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执审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惠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张海明、张秋燕计划生育非诉执行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惠执审字第358号申请人惠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惠安县人民政府大院内。法定代表人陈建文,局长。被执行人张海明,男,1981年10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张秋燕,女,1986年1月15日出生。申请人惠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惠计生征(2013)0500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中,申请人惠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因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惠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非诉执行行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惠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撤回对惠计生征(2013)0500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审判长 张达惠审判员 庄碧山审判员 叶剑峤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郑惠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