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驿民初字第1755号原告淄博市临淄佳联运输有限公司,住淄博市临淄区梧台镇辛兴村。法定代表人李茂葵,该公司经理。被告孔祥亭,男,56岁,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李海俊,男,50岁,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市临淄佳联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孔祥亭、李海俊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市临淄佳联运输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市临淄佳联运输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市临淄佳联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淄博市临淄佳联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马 伟
审 判 员 王永胜
人民陪审员 高 明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杜保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