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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驿民初字第1755号

淄博市临淄佳联运输有限公司与孔祥亭、李海俊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8-06-27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淄博市临淄佳联运输有限公司,孔祥亭,李海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驿民初字第1755号原告淄博市临淄佳联运输有限公司,住淄博市临淄区梧台镇辛兴村。法定代表人李茂葵,该公司经理。被告孔祥亭,男,56岁,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李海俊,男,50岁,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市临淄佳联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孔祥亭、李海俊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市临淄佳联运输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市临淄佳联运输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市临淄佳联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淄博市临淄佳联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马 伟

审 判 员  王永胜

人民陪审员  高 明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杜保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