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胶商初字第155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马店支行与白学千、黑瑞岗、崔传强、杨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马店支行,白学千,黑瑞岗,崔传强,杨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商初字第1554号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马店支行,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薛瑞照,行长。委托代理人蔡慧芝,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白学千,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黑瑞岗,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崔传强,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杨霞,女,汉族,住胶州市。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马店支行与被告白学千、黑瑞岗、崔传强、杨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杨霞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杨霞的送达地址,且原告不申请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马店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关宏刚审 判 员 周 妍人民陪审员 孙振香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况君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