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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烟牟执字第47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支行与王可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支行,王可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烟牟执字第477-1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支行,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正阳路383号。被执行人王可玉。本院于2013年9月2日作出(2013)烟牟执字第47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可玉的工资收入150000元,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还款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可玉工资收入150000元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海全审判员  曲玉波审判员  丁建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牟永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