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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法执字第69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王洪与张元学、何永全、青州市佳特机械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生,张元学,何永全,青州市佳特机械有限公司,青州市建锟冷拔丝厂,青州顺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695号申请执行人王洪生。被执行人张元学。被执行人何永全。被执行人青州市佳特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永全,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州市建锟冷拔丝厂。法定代表人何永全,厂长。被执行人青州顺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顺,董事长。本院于2012年7月31日作出(2012)青法谭民初字第193号民事裁定,因申请执行人王洪生申请要求解除对被执行人何永全在青岛鑫丰泉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15%的股份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xxx在xxxxxxx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文广审判员  刘 军审判员  刘洪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商海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