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桂民申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阳荣健与姜薇、桂林市天龙广告有限公司、蒋建民、桂林市圣龙广告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阳荣健,姜薇,桂林市天龙广告有限公司,蒋建民,桂林市圣龙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桂民申字第54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阳荣健,男,1970年11月2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姜薇,女,1976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委托代理人:江凌,广西君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桂林市天龙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定代表人:阳军土,总经理。原审第三人:蒋建民,男,1964年9月14日生,桂林市圣龙广告有限公司经理,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原审第三人:桂林市圣龙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定代表人:蒋建民,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阳荣健因与被申请人姜薇、桂林市天龙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龙公司)、原审第三人蒋建民、桂林市圣龙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桂市民二终字第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阳荣健申请再审称:天龙公司和姜薇存在违约侵权的事实。表现在:一、未按约定交出公章共管。根据2008年10月10日《项目合作协议书》约定:“该项目以天龙公司名义独立运作经营,由项目股东组成管理委员会,并指定专人与天龙公司共同管理公章,阳荣健主要负责财务管理、项目日常管理及项目统筹管理”。但天龙公司拒绝交出公章,导致本人经营管理权限没有着落,天龙公司和姜薇承接了多少广告订单和盖章收取了多少钱,本人根本不知道;二、擅自开展业务且收入未按约定存入指定帐户。天龙公司与姜薇擅自开展业务,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桂林分行签订广告合同,项目金额108000元。该笔收入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存入项目指定的工商银行阳桥营业部帐户,而是存入天龙公司开立的桂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擅自转让合伙项目。2008年12月15日,天龙公司与圣龙公司擅自签订《广告项目转让(移交)协议书》,将项目零转让、无偿处置给圣龙公司,损害了本人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法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作出公正判决。被申请人姜薇提交书面意见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阳荣健的再审申请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被申请人天龙公司及原审第三人蒋建民、圣龙公司未作书面答辩。本院认为,三方当事人于2008年10月10日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书》约定:“该项目以天龙公司名义独立运作经营,由项目股东组成管理委员会,并指定专人与天龙公司共同管理公章,阳荣健主要负责财务管理、项目日常管理及项目统筹管理”。在履行协议中,因未成立项目管理委员会,合伙各方的权利、义务主体均不明确,故无法认定天龙公司和姜薇存在违约的事实,阳荣健申诉主张天龙公司和姜薇未按约定交出公章共管,导致其无法参与项目经营管理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阳荣健申诉还主张天龙公司和姜薇擅自开展业务,未按约定将收入存入指定帐户。本院认为,《项目合作协议书》虽约定项目收入和支出使用在桂林市工商银行阳桥营业部开设的帐户,从广西桂鑫诚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审计报告看,天龙公司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桂林市分行签订广告合同,收费金额108000元。但天龙公司实际收款97200元,该款项分别存入天龙公司在桂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帐户,且已计入合作项目的收入,天龙公司并无隐瞒收入的情形。阳荣健申诉又主张天龙公司和姜薇擅自转让合伙项目,损害其合法权益。本院认为,由于天龙公司尚欠圣龙广告公司5000元项目转让费,圣龙广告公司于2008年11月28日向天龙公司发出《出租车广告项目移交通知》,要求收回出租车广告项目。阳荣健在《出租车广告项目移交通知》上签字确认。因此,阳荣健对项目被收回的情况是知晓且同意的,不存在天龙公司和姜薇擅自转让合伙项目的问题。综上,阳荣健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阳荣健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覃 龙审 判 员 杨宁群代理审判员 潘庆林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