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朝民初字第1836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张佐洪与范继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佐洪,范继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朝民初字第18363号原告张佐洪,男,1972年12月21日出生。被告范继强,男,1963年6月19日出生。原告张佐洪与被告范继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阮健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杨占珍、宋志勇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佐洪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范继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张佐洪诉称:2012年3月31日,范继强因唐山尚唐国际工程项目缺少水电民工工资保证金为由向张佐洪借款20万元,后又于同年4月2日借款45万元。但张佐洪发现范继强并未继续承包上述工程,范继强至今也未还款。现张佐洪诉至法院,要求范继强偿还借款65万元和利息(自2013年5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范继强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31日,范继强向张佐洪出具借据,内容为:张佐洪个人借款20万元,为唐山尚唐国际工程2号地块水、电民工工资保证金。2012年4月2日,范继强再次向张佐洪出具借据,内容为:张佐洪个人借款45万元,为唐山尚唐国际工程2号地块水、电民工工资保证金。庭审中,张佐洪提供2012年3月31日、2012年4月2日、2012年4月6日的银行凭证,证明其向范继强交付了65万元。张佐洪陈述范继强未偿还任何款项。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借条、银行凭证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范继强向张佐洪出具借条,双方之间已形成借贷关系,该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范继强以借条的形式确认借款金额为65万元,本院对此亦予以确认。现张佐洪要求范继强偿还借款65万元和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范继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不影响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范继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佐洪六十五万元和利息(自二○一三年五月一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万零三百元和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被告范继强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阮 健人民陪审员 宋志勇人民陪审员 杨占珍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周裕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