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吴江执字第1380号申请执行人盛国平。被执行人苏马林,原告盛国平与被告苏马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吴江震民初字第00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被告苏马林应归还原告盛国平借款本金2万元、逾期利息1500元,合计21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苏马林负担,被告负担的部分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回,由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至期,因苏马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盛国平于2012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0000元,执行费227元。本院受理后即开始督促执行,后正式立案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或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各大金融机构及房产、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及商品房、车辆等财产,仅有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沧村村的宅基地房一处。现被执行人在其哥哥所办企业中打工。2013年8月20日,双方到庭协商,被执行人当场给付申请人600元,余款本院要求被执行人在2013年8月27日前付清,但至期被执行人并未履行。2013年10月10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中调查的具体情况,申请执行人鉴于被执行人目前的实际经济能力,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日后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本院调查材料、银行查询回单等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在本院告知其上述执行情况后,表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程序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2)吴江震民初字第0050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审 判 长 吴 豪
审 判 员 庾勤泉
代理
审判员 王 健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陆 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