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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48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广东诚通物流有限公司与王军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489号原告广东诚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李向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遂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301X。被告王军乾,住珠海市香洲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诚通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军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诚通物流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诚通物流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诚通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诚通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赖伟莲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刘晓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