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东刑初字第1352号公诉机关东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6月29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依法逮捕,同年7月23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13)14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晓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28日晚8时40分许,被告人陈某驾驶浙G×××××号轻型厢式货车从本市中山路由南往北行驶至中山北路与湖莲西街交叉路口地段时,与沿湖莲西街由西往东由任某丙骑行并搭载任某乙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车损及任某丙、任某乙受伤,其中任某丙(男,时年72岁)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东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陈某驾驶车辆行经路口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且未注意前方道路情况,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全部过错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由被告人陈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现被告人陈某已与被害人家属就人身损害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兑付赔偿款,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任某甲、任某乙、王某的证言、公安交警部门制作的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122接警单、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事故照片、视频监控录像、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车辆领取通知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车辆信息表、血样提取登记表、东阳市人民医院出具的血样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交通事故死(伤)者及家庭情况登记表、死亡证明、户口簿复印件、死亡医学证明书、居民死亡殡葬证、东公某(尸)字(2013)116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东公交认字(2013)第80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委托书、银行客户收款回单、公安民警对被告人陈某归案时所作的笔录、出具的归案经过及被告人陈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违法行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陈某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对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已作赔偿,并取得谅解;其在庭审中认罪态度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情节及其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为维护道路交通运输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上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胡伟东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代
书 记员 蒋伟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