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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九法行初字第00194号

温德怀与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4-02-1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德怀,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九法行初字第00194号原告温德怀。被告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德怀要求被告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温德怀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温德怀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德怀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温德怀承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薛 梅

人民陪审员 王 宇

人民陪审员 戴 蕾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邓晓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