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彭法民初字第0246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张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张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彭法民初字第02464号原告陈某某,女,197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居民。被告张某某,男,197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居民。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陈某某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回起诉,属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已预交12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小敏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黄亚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