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昆刑执字第1714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9-06-27
案件名称
杨木锐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杨木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昆刑执字第17144号罪犯杨木锐,女,景颇族,1973年10月10日出生于云南省陇川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作出(2005)德刑初字第7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木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杨木锐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五年十一月九日作出(2005)云高刑终字第22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八年十一月十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云高刑执字第384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经本院二次裁定共减刑二年零七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于二○一三年九月三十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3次,特殊表扬1次。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木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8年11月10日起至2024年10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包建明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邓亚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