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林执字第345号

葛永斌与葛全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8-01-05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葛永斌,葛全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林执字第345号申请执行人葛永斌,男,1973年9月3日生,住林州市。被执行人葛全山,男,1951年11月6日生,住林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葛永斌与被执行人葛全山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葛全山应给付申请人5042元,已执行0元,剩余5042元未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全面调查,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3)林执字第34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对申请执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如申请执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党保红

审判员  王国增

审判员  石建青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李 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