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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郯执字第1615号

赵广刚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8-03-04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政阳,赵广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郯执字第1615号申请执行人郭政阳,女,1987年9月11日生,汉族,郯城县。被执行人赵广刚,男,1986年3月10日生,汉族,郯城县。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应负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郯城县人民法院(2013)郯民初字第13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长  吴舟军

审判员  吴 超

审判员  刘 涛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王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