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三民一初字第00014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芜湖市荣怡混泥土有限公司与安徽南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市荣怡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南天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民一初字第000148号原告:芜湖市荣怡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法人代表:封永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陶春景,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仁瑞,公司主任。被告:安徽南天建设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南陵县。法定代表人:黄海,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市荣怡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南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芜湖市荣怡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撤诉,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芜湖市荣怡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市荣怡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810元,由原告芜湖市荣怡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俞红干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童梦茹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三款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