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杨民初字第0069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穆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穆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杨民初字第00696号原告胡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殷某某,陕西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穆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胡某某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孙国萍代理审判员 段蔚娟人民陪审员 曹 凯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唐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