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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杨民初字第0069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穆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穆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杨民初字第00696号原告胡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殷某某,陕西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穆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胡某某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孙国萍代理审判员  段蔚娟人民陪审员  曹 凯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唐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