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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民一初字第258号

李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4-03-28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民一初字第258号原告李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行撤回起诉,是行使其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雷晓峰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王 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