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民一初字第258号原告李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行撤回起诉,是行使其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雷晓峰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王 芸 来源:百度“”
李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民一初字第258号原告李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行撤回起诉,是行使其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雷晓峰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王 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