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汾民初字第157号

任兴旺与汾西县对竹镇对竹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汾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8-12-24
所属地区
汾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任兴旺;汾西县对竹镇对竹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汾西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汾民初字第157号   原告任兴旺,男,汉族,1955年4月5日出生,汾西县人。被告汾西县对竹镇对竹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建雄(系该村委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兴旺诉被告汾西县对竹镇对竹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兴旺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兴旺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73元,减半收取386.5元,由被告对竹镇村民委员会承担。

审 判 员马华平

二0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武小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