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内楚民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翟某某、申某某诉翟某甲、翟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某,申某某,翟某甲,翟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内楚民初字第173号原告翟某某,男,1937年4月15日生,汉族。原告申某某,女,1941年3月8日生,汉族。被告翟某甲,男,1963年农历10月1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卞桂秀,女,1961年11月18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翟某乙,男,1970年6月23日生,汉族。原告翟某某、申某某诉被告翟某甲、翟某乙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2日受理后,原告翟某某、申某某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某某、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翟某某、申某某负。审判员 王秀丽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杨昊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