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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万民保字第20号

李芬与吕卫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芬,吕卫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万民保字第20号申请人李芬,女,198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俊文,男,系申请人之夫,汉族,住太原市。被申请人吕卫锋,男,196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申请人李芬因与被申请人吕卫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法院对被申请人吕卫锋驾驶的×××号”奥迪牌”车一辆进行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吕卫锋驾驶的×××号”奥迪牌”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成万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