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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执字第780-1号

淄博桓公台生态家园餐饮有限公司、李涛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7-11-20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淄博桓公台生态家园餐饮有限公司,李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780-1号申请执行人淄博桓公台生态家园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都镇谭家高速路北。法定代表人边圣义,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涛,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原告淄博桓公台生态家园餐饮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涛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临商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60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爱民

审 判 员  王惠玲

审 判 员  边洪镇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代理

书记员  齐晓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