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充民初字第156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吴红兵诉西充县金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张玉平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红兵,西充县金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张玉平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充民初字第1564号原告吴红兵。委托代理人文碧春,系原告亲属,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西充县金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何金标,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贵轩,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范炳凯,四川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张玉平。委托代理人范敏,四川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红兵诉被告西充县金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张玉平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红兵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红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37元由原告吴红兵承担。审判员 张大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周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