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盐民初字第2273号
原告:彭某。
被告: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诉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愿意再给被告一次机会,故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方丽燕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冬琦 搜索“”
彭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盐民初字第2273号
原告:彭某。
被告: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诉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愿意再给被告一次机会,故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方丽燕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冬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