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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盐民初字第2273号

彭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4-06-09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彭某,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盐民初字第2273号

原告:彭某。

被告: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诉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愿意再给被告一次机会,故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方丽燕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冬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