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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侯民初字第2121号

福州宏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服务有限公司与福州建丰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4-01-28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当事人
福州宏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服务有限公司,福州建丰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侯民初字第2121号原告福州宏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郭建,总经理。被告福州建丰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法定代表人郑克松,总经理。

原告福州宏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建丰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借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4日作出(2012)侯民初字第639号民事判决书,原告福州宏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服务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5日作出(2012)榕民终字第3204号民事裁定书,撤销本院(2012)侯民初字第639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新审理。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重新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福州宏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宏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宏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200元,因以撤诉方式结案,减半收取,实收5600元,由原告福州宏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邓松林

人民陪审员  洪玉珍

人民陪审员  江 宝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菁菁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