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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谢刑初字第0016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XX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谢刑初字第00160号公诉机关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XX,男,1963年4月23日出生于本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被告人周XX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4月2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监视居住。2013年9月27日因病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以谢检刑诉(2013)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征得被告人及公诉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9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11日14时35分,被告人周XX酒后驾驶D39558号二轮摩托车在谢家集区第二通道行驶至文山中学路口向西左转弯时,与程X驾驶的皖D526**号小型轿车相撞,导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及被告人周XX受伤。淮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谢家集大队执勤民警在勘查后,发现被告人周XX有酒后驾驶嫌疑,委托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对被告人周XX血液酒精含量进行鉴定。2013年3月15日,经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检测,被告人周XX被查获时体内血液酒精含量至少17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淮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谢家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被告人周XX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程X承担次要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XX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周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书证:查获经过、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抽取血样情况说明、抽血的照片、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鉴定委托书、检验、鉴定结论告知书、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鉴定检验报告书;2、证人程X证言;3、被告人周XX的供述和辩解;4、户籍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XX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其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并结合其所在社区调查,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对其适用缓刑。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 霞审 判 员  刘 勤人民陪审员  王从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