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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昆刑执字第17018号

文朝林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文朝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昆刑执字第17018号罪犯文朝林,女,拉祜族,1973年6月10日出生于云南省凤庆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云南省临沧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作出(2002)临中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文朝林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文朝林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二○○二年九月十二日以(2002)云高刑终字第9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文朝林犯走私毒品罪,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没有故意犯罪,于

二○○四年九月十四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云高刑执字第3962号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六年十一月十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云高刑执字第4798号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经本院三次裁定共减刑三年零十一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于

二○一三年九月三十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3次,特殊表扬2次。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文朝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6年11月10日起至2021年5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刀文兵

代理

审判员  包建明

代理

审判员  褚玉春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邓亚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