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城法民初字第2050号
原告:黄某,女,196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
被告:陈某,男,197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住清远市清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丘雪芳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刘 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