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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559号

宋焕超与熊焰高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8-12-30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宋焕超;熊焰;高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559号原告宋焕超,住址山东省定陶县。被告熊焰,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告高艳,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宋焕超诉被告熊焰、高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焕超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蔡 奕 惠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杨雪(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