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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晋执字第0038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刘文志欠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志,李建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晋执字第00380-1号申请执行人刘文志。被执行人李建豪。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2011)晋民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建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建豪及其妻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聂文刊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王占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