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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民初字第513号

孔焕与季永亮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孔焕,季永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高民初字第513号原告孔焕,女,198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XXXXXXXXXXXXXXXX。委托代理人马明刚,山东中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季永亮,男,198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现在济南市监狱服刑,住济南XXXXXXXXXXXXXXXX。

原告孔焕与被告季永亮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万立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焕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明刚、被告季永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孔焕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3年12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双方了解较少,就匆匆结婚。婚后,因被告种种原因,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认为双方已经毫无夫妻感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1、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被告季永亮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我要求抚养孩子,不需要原告支付抚养费。并且,我现在监狱服刑,暂时无能力支付抚养费。

经审理查明,2001年原告孔焕与被告季永亮自由恋爱,确立恋爱关系,之后便在一起租房居住生活。2003年12月9日,原、被告双方在济南市历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可。2009年5月8日,被告季永亮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2010年2月2日,被告季永亮被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现在济南市监狱服刑。2009年10月20日,原、被告生育一子,取名季昌建,现随原告共同生活。原、被告均认可没有夫妻共同财产,银行存款、债权。原、被告均主张有共同债务,但主张数额不清,且未提交证据证实。审理中,原告要求撤回被告支付子女抚育费的请求,可待被告出狱后另行一并主张。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一份、户籍证明信一份、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一份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为凭。对以上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孔焕与被告季永亮均认可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亦同意与原告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原、被告婚生子季昌建出生后至今随原告生活,且被告季永亮现在监狱服刑,不具备抚养子女的条件,因此,季昌建应判归原告抚养为宜。原告孔焕要求在被告季永亮服刑结束后一并向被告主张子女抚育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原、被告在庭审中主张婚内债务,因双方对于债务无法说明具体数额,也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实,并且涉及案外人的权益,因此,双方可另行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孔焕与被告季永亮离婚。

二、原、被告双方婚生子季昌建由原告孔焕抚养。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孔焕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万立波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赵 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