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怀中民一终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彭盼与湖南怀化靖州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丁宗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怀化靖州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彭盼,丁宗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怀中民一终字第3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怀化靖州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城东街267号,组织机构代码18940485-X。法定代表人梁利清,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志勤,男,汉族,1964年11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马建凌,男,回族,1970年5月3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盼。委托代理人谭显友,湖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宗兰。委托代理人邹本喜(系丁宗兰之夫),男,侗族,1969年2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胡伟,湖南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湖南怀化靖州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靖民一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9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湖南怀化靖州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将志勤、马建凌,被上诉人彭盼及其委托代理人谭显友,被上诉人丁宗兰委托代理人邹本喜、胡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彭盼二楼住房损失42000元的依据为靖州县公安消防大队火灾事故认定书,该事故认定书所认定的三项财产损失金额未附具体受损财产清单,该火灾事故认定对火灾事故中财产损失金额的认定依据不足。原审依据该事故认定判定彭盼住房损失42000元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采信证据不足。另彭盼未提供二楼住房所有权证,原判决直接认定二楼住房损失属于彭盼亦同样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采信证据不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靖民一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600元退回湖南怀化靖州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审 判 长 张义泰审 判 员 金 丽审 判 员 曾美英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沈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