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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执字第573-1号

丁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4-03-25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丁华,青岛岱琦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573-1号申请执行人丁华,女,196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青岛岱琦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皓宁,经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2011)四民初字第114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单位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500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及执行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丁华申请执行的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2011)四民初字第1144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斌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邱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