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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兴民二初字第510号

郑昌活与董国贤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8-09-13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昌活,董国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兴民二初字第510号原告郑昌活,男,196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兴业县。被告董国贤,男,196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兴业县。

原告郑昌活诉被告董国贤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9日立案,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郑昌活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昌活自愿申请撤回其对被告董国贤承揽合同纠纷的起诉,是自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昌活撤回与被告董国贤承揽合同纠纷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郑昌活负担。

审判员  李宗雄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梁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