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兴民二初字第510号原告郑昌活,男,196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兴业县。被告董国贤,男,196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兴业县。
原告郑昌活诉被告董国贤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9日立案,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郑昌活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昌活自愿申请撤回其对被告董国贤承揽合同纠纷的起诉,是自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昌活撤回与被告董国贤承揽合同纠纷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郑昌活负担。
审判员 李宗雄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梁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