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都龙民初字第0334号原告倪娟被告宋桂海原告倪娟与被告宋桂海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魏锦芬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倪娟、被告宋桂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倪娟诉称:被告婚后缺乏家庭责任感,经常不回家,在外滥交朋友,还屡屡为人担保,无辜为他人还钱多次。更严重的是存在家庭暴力,被告经常打骂我,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宋桂海辩称:我们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虽然有过家庭矛盾,但是没有到家庭暴力的地步。我给朋友担保的债务也是可以追偿的,现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倪娟与被告宋桂海于2008年春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9年9月18日登记结婚,2010年2月28日生女孩宋xx(在幼儿园上学)。婚后,夫妻感情较好。近来因被告还给他人担保,数额较大、次数较多及其他家庭琐事,原被告双方发生矛盾。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申请书复印件、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以及出生医学证明、本院审理笔录和调解笔录加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结合的合法婚姻,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双方是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但只要双方加强交流与沟通,相互信任与理解,顾及家庭子女利益,被告增强家庭责任感,仍有和好的可能。因在调解时原、被告虽同意离婚,但该意思表示是附条件的。究其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
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倪娟与被告宋桂海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倪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帐号:40010104022782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魏锦芬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顾秋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