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临民初字第716号原告李某。被告楼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楼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李某负担。
审判员 俞 霞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赵国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