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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三法执字第0037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太原市富顺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西九九红香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原市富顺商贸有限公司,陕西九九红香油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三法执字第00375-1号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富顺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泽旭,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超,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陕西九九红香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飞,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太原市富顺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西九九红香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三民初字第0006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执行标的143665元,诉讼费用2000元,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陕西九九红香油有限公司自愿一次性给付申请人11.5万元(含诉讼费用2000元),剩余标的申请人自愿放弃,现被执行人已按协议履行11.5万元,申请人已受偿,且同意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3)三民初字第000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3)三民初字第000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康科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