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商事)拟稿纸发文案号(2013)浙台商终字第553号民事裁定书缓急份数15份拟稿人胡精华拟稿时间2013年10月10日拟稿单位民二庭合议庭成员签发:审核: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台商终字第5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宏欣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俊欣。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方远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晓华。
上诉人浙江宏欣建设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浙江方远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2013)台临商初字第22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于2013年9月16日向原审法院递交上诉状后,未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受理费,应当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浙江宏欣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许战平
审 判 员 胡精华
代理
审判员 洪海波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代
书 记员 何金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