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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东孝商初字第195号

盛益明与盛承平、盛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盛益明,盛承平,盛小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东孝商初字第195号原告盛益明,男,196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被告盛承平,男,197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被告盛小飞,男,196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盛益明诉被告盛承平、盛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自愿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盛益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盛益明负担。

审 判 员 曹立新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代

书记员 金巧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