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盐商初字第698号
原告:海盐明杰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明良,
委托代理人:文云芳。
被告:陈刚。本院在审理原告海盐明杰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海盐明杰电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刚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海盐明杰电子有限公司承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李夏琰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王 元
审判员 二〇一一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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