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苏民五初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冮某与汤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冮某,汤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民五初字第442号原告冮某,男。被告汤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冮某诉被告汤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冮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范国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