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1928号原告周某某,女,1940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李海强,上海市天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1,男,196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张某某,女,196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长越,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偲杰,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2,女,198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陈某1。被告陈某3,女,195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陈某1、张某某、陈某2、陈某3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07月29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方 敏
代理
审判员 顾琳妍
人民陪审员 吴梅芳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 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