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熟梅商初字第0064号原告常熟市华森织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林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邱国恩,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瑞,女,1979年12月7日生,汉族。
原告常熟市华森织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江瑞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熟市华森织造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邱国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常熟市华森织造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为被告加工制作绒布,至2011年7月10日,累计结欠定作款150万元。因被告未及时付款,特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定作款人民币150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江瑞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之间自2008年起有业务往来,由原告为被告加工制作绒布。期间,被告给付了部分价款,至2011年7月10日,累计结欠承揽价款人民币150万元。因被告未及时给付,原告诉讼来院。庭审中,原告陈述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案外人为被告支付了人民币16万元,现只要求被告给付原告承揽价款134万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定作指示单、送货单、欠条、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被告发生业务经过结算,被告结欠原告承揽价款人民币15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自认诉讼过程中已收价款16万元,本院应予认定。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承揽价款人民币134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应诉抗辩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江瑞给付原告常熟市华森织造有限公司承揽价款人民币134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帐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信银行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7324610183100000117)。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86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8元,合计22468元由被告江瑞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550101040009599)。
审 判 长 朱文奎
审 判 员 李 远
人民陪审员 薛炳良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 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