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花民初字第15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廖家忠与张俊康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家忠,张俊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花民初字第1571号原告:廖家忠,男,1978年12月8日出生,土家族。被告:张俊康,男,196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家忠与被告张俊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供的被告张俊康的地址本院均无法对案件进行合法送达,经本院释明后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的其他有效地址,且不愿意交公告费进行公告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廖家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18元,退回原告廖家忠。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范 征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杨思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