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良民一初字第439号
原告:韦燕,女,汉族,1969年4月26日出生,住广西陆川县。
被告:被告南宁市盟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月湖二街1号2幢。
法定代表人:韦大干。
被告:韦世福,男,壮族,1988年5月22日出生,住南宁市良庆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韦燕诉被告南宁市盟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韦世福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韦燕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己诉讼的权利,原告韦燕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韦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9元,免交。
审判员 黄婉莹 二0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詹 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