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聊东商初字第119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聊城市东昌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宋浩、宋洪亮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聊城市东昌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宋浩,宋洪亮,路广英,查茂萍,刘晓庆,许占路,贺跃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聊东商初字第1196号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聊城市东昌东路95号法定代表人:颜景元,理事长。被告宋浩。被告宋洪亮。被告路广英。被告查茂萍。被告刘晓庆。被告许占路。被告贺跃贵。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宋浩、宋洪亮、路广英、查茂萍、刘晓庆、许占路、贺跃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2013年8月30日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决定对宋浩涉嫌骗取贷款案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规定及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一、驳回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二、本案移送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处理。审判长 姚 娟审判员 王振广审判员 韩桂清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李 航 来自: